22歲的女孩夏靜(化名)與63歲的老闆張富華(化名)相識,先後從開房發生性關係到確立戀愛關係,從頻繁吵架再到簽訂結婚協議,鬧著戀人之間各種複雜曲折的情感糾紛。
  22歲的女孩夏靜(化名)與63歲的老闆張富華(化名)相識,先後從開房發生性關係到確立戀愛關係,從頻繁吵架再到簽訂結婚協議,鬧著戀人之間各種複雜曲折的情感糾紛。交往一年多後,老闆離婚並稱在女孩身上花去了近百萬,但女孩仍未與老闆結婚。突然一天,女孩被公安局刑偵隊列為詐騙犯罪嫌疑人,並被網上追逃。
  一對戀人由此變成了嫌疑犯和受害者,但他們的故事卻沒結束。
  忘年“蜜月”期
  夏靜是永州江華瑤族自治縣人,生於1992年,個子不高,緊身衣服盡顯身材。她說話聲音偏細,很柔,因過敏而留下紅色印跡的臉上化著淡妝,一雙大眼睛隨時回應著看她的人。
  據夏靜自己介紹,2010年她因網戀來到長沙,並就讀於長沙外國語學校。2011年,她離開學校,在湘府國際KTV做陪唱。
  在KTV,夏靜一般能收到兩三百元的小費,但有一天晚上出了例外——她遇到長沙市雨花區洞井鋪鎮老闆張富華,收了1000元小費。
  張富華生於1951年,從事基建工程業務,開奔馳車。4月10日到報社會見記者時,他身穿白襯衣、黑外套,腳上卻是一雙帶著泥跡的黃布鞋。他一臉熱情的笑容,但談到他不願回答的問題時,顯得很煩躁。
  在KTV,夏靜自稱是大學生做兼職,家境不好。張富華因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,對大學生充滿好感。那晚的陪唱,他先是給了夏靜600元小費,後來又給了她400元。
  那次邂逅之後,雙方互留電話。幾天后,張富華邀請夏靜去株洲看望一個朋友。回長沙後,張說想多瞭解夏,要找個安靜的地方聊聊天,夏靜同意了。於是,兩人去了汽車南站旁的歡天喜地大酒店。
  在房間里,兩人聊到各自的家庭生活。根據張富華的說法,夏靜一把撲倒在他懷裡,並說起她哥哥夏強(化名)因犯強迫賣淫罪在廣州高明監獄服刑五年的事。張富華當即表示,他會想辦法讓夏強半年之內出來。接著,按夏靜的說法,“他要我坐到床上,開始慢慢地脫我衣服,就這樣我們發生了第一次關係。”
  此後,夏靜辭去了在湘府國際KTV的工作,並與張多次在歡天喜地酒店開房。根據該酒店提供的證明,5月18日-8月6日,夏靜在這住宿。張富華過來時,有多次都給她幾百元錢吃飯或者買衣服。
  張富華還跟夏靜回了一趟夏的老家。張富華說,夏靜的父母和家人應該很清楚他們的關係了。但夏靜說,她跟父母介紹張是她的“乾爹”。
  2011年9月,夏靜去涉外經濟學院上學。張富華每周都去看她,周末則繼續去歡天喜地酒店開房。張送給夏一臺相機、一臺手機,還有記不清次數的零花錢。
  這是兩人的“蜜月”期。夏靜說,開學那段,張富華親自開車幫她買被子等生活用品,著實令她感動。她估計,截至那時,張花在和她交往上的費用4萬-5萬元,包括他送的錢物和兩人開房、吃飯費用等。
  三份協議
  然而好景不長。有一次,張富華請夏靜同寢室的同學出來吃飯,打聽到一些夏靜背叛他的情況。夏靜對此的辯解是,室友嫉妒她有張給生活費,勾心鬥角,且張說過允許她談戀愛。
  兩人關係出現了裂縫。張富華抱怨夏靜不接他電話,夏靜則說張富華恐嚇她,凌晨兩三點打電話騷擾她。但是兩人仍保持戀情。
  2011年11月27日,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書:
  “我夏靜自願與張富華先生正式交往,以後將與張富華不離不棄,永不分離……以後不接電話、不回信息、晝夜不歸隨他處置,不得有任何怨言……我願為他生一個孩子。”張富華的義務則是:“不允許當著我的面和別的女人摟摟抱抱,無論去哪裡都要向我彙報,他以後將承擔我所有的生活費用……”
  夏靜說,她並不想簽這樣的協議,但想到張能把她哥哥撈出來,就簽了。
  這份協議仍沒有使雙方打消疑慮。2012年2月13日,兩人又簽一份協議,內容和上次一樣,只是最後補充了一句,“以上協議雙方共同遵守,如有違反,罰款六萬元,本協議帶有法律效用,雙方簽字生效。”
  4月20日,張富華乾脆給夏靜在學校附近租了一個房子。5天之後,“張富華叫他的一個朋友過來幫我們算了一筆賬,說認識我之後給我的生活費是72000元人民幣。”夏靜說。於是,她打了一張72000元的借條給張富華。根據張提供的書證,此前的3月21日,夏靜還打過一張6000元的借條。
  夏靜解釋,她打這些借條是被迫的,一是張富華表示,寫了借條又不用還;二是張曾派人打過她。但張富華說,他從來沒派人打過她。
  兩人租房同居後不久,張富華開始辦理與前妻的離婚手續。他說,是夏靜讓他離婚的,而夏靜則表示,張富華年紀那麼大了,雖然雙方常以“老公”“老婆”相稱,但她從沒想過和他結婚。
  2012年5月10日,夏靜突然消失了。她離開長沙,跟隨前男友去了深圳。這令張富華又傷心又氣憤。他於5月16日與前妻辦了離婚手續。6月,他獨自去了夏靜在江華的老家。“他跟我媽說可以把我哥弄出來,在我媽焦急的命令下,我又和他聯繫上了。”夏靜說。
  由於兩人重歸於好,2012年7月20日,雙方在洞井派出所簽訂了第三份協議:“夏靜哥哥在廣東服刑一事,由張富華在二個月內自願出資並找關係放出夏強;夏靜自願在夏強湖南這邊辦接收手續到位時,與張富華兩人到民政局辦理正式手續確認。”
  這份協議還蓋有“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洞井派出所”公章。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永紅認為,這種結婚協議的效力是值得懷疑的,因為它看起來更像是一種買賣婚姻,有違《婚姻法》中“婚姻自由”的規定,而派出所在這種協議上蓋公章明顯不妥。
  網上追逃
  這份協議還寫明瞭違約後果,“如夏靜反悔不與張富華辦理民政局的手續,張富華可起訴夏靜所欠資金必須歸還,另可報案;如張富華二個月內未辦理夏強返湖南的手續,夏靜可與張富華脫離戀愛關係。”
  夏靜稱她感受到壓力,所以簽字之後,就借上廁所之由逃離了洞井派出所。這令張富華更加氣憤。
  自從答應撈夏強出來後,張富華真的開始著手辦理此事。他先後兩次去了廣州高明監獄,請當地朋友吃飯,花費不少。現在夏靜這麼“背信棄義”,他豈不是“人財兩空”?所以2012年8月4日,在夏靜姐姐位於長沙星沙的家裡,張富華又讓夏靜寫了一張17萬元的借條——關押夏強保證金10萬、罰金1萬,另有6萬元日常花費。
  可能是覺得借條還是沒保障,8月17日,張富華乾脆按在派出所簽的那份協議違約條款中那樣,一紙訴狀將夏靜告到芙蓉區法院,連同一起被告的還有湘府國際KTV領班馬某。張富華訴稱兩被告合伙騙取了他現金100多萬(有證據證明的是41.35萬)。
  一個月不到,法院向夏靜發來“民間借貸糾紛”的開庭傳票,夏靜沒有到庭應訴。10月15日,法院下達了民事裁定書,稱“發現被告夏靜、馬某二人可能涉嫌詐騙等刑事犯罪,並已將該案涉及的有關線索和證據移送至公安機關。”
  但是,直到2013年7月5日,張富華才去長沙市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第二大隊報案。
  在此期間,夏靜去了深圳,並找了份工作。張富華先後5次去深圳看望她,併為她花了更多的錢。用夏靜的說法說,“每次我要離開,他就會問我有沒有錢用。就這樣,我習慣了沒有錢就找他。”
  張富華說,他第一次去深圳找夏靜是2013年3月,花了2萬元左右;第二次去是夏的姐姐過生日,花了1.8萬;第三次去給夏靜買了項鏈,花了3萬多;第四次去是5月,給夏母買項鏈,給夏買手機、衣物等,花去3萬多;第五次是6月,花了2萬多。
  即使矛盾很多,兩人還是這麼糾纏著。
  直到2013年7月18日,夏靜回長沙辦理中國郵政的卡。第二天剛準備走,郵政通知她再去一趟,新辦的卡要刷一下。夏靜一進門,兩個穿制服的警察在側面出現,直接扣住她,並將她帶到星沙派出所,兩個多小時後,她被帶到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。
  夏靜這時才知道,她已經於7月17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網上追逃。
  嫌疑犯與被害人
  在刑偵支隊,夏靜被拍照、測身高、按指紋,還在一份她記不清的文書上簽了字。刑警對她進行了四五次審問,大意是與張富華的交往,花了張多少錢。夏靜說,她當時只承認花了張7萬塊生活費,其他沒承認。
  刑偵支隊開具的證明顯示,夏靜於2013年7月19日被抓獲,並採取刑事拘留。7月20日,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稱夏靜在張富華被騙案中可能判處管制,決定對其取保候審,並讓夏靜交納了2萬元保證金。
  夏靜繼續回到深圳打工,偶爾回長沙。儘管公安的介入已經使夏、張二人的關係變成了嫌疑犯和被害人的關係,但二人仍保持著親密的交往。
  夏靜說,2013年10月6日,她和張富華在星沙鑫源酒店開房,張給了她2萬元,幾天之後,又給她買了金手鐲;10月底,張富華因耳鼻發炎動手術,夏靜前往照顧,併在醫院旁的賓館開房,事後張給了2000元生活費;12月11日,夏靜陪張富華去南嶽燒香併在星沙天成酒店發生關係;12月25日,兩人在長沙延年酒店開房;2014年1月23日,在長沙橙子酒店開房。
  張富華沒有承認有這麼多次開房,夏靜也僅提供了用張身份證登記的2014年1月23日開房的發票照片。
  兩人在公安刑偵介入後仍保持如此關係,這令張富華從事法律服務的朋友李先生也頗有微詞,“你說她詐騙,又跟她睡在一起。”
  對於刑偵支隊為何要立案,“涉及到當事人隱私,不便接受採訪,”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政工科工作人員說。
  張永紅認為,這種婚姻戀愛產生的一般性矛盾,並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,公安不應當立案處理。公權力在這種情況下介入,有強迫一方與另一方結婚的意味。
  2014年1月27日,夏、張二人來到長沙市公安局刑偵支隊,並第四次簽訂協議。和前幾次一樣,張是甲方,夏是乙方,“甲乙雙方承諾在2014年5月1日之前辦好結婚手續……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辦理結婚手續,則乙方無條件將兩人相處期間甲方支付給乙方的財物全額退還甲方,並賠償人民幣八十萬元。”
  這次協議沒有公安局的蓋章。李先生作為在場人在協議背後申明,“本協議書為甲乙雙方自願簽訂,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。”
  在張永紅看來,女方已經作為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了,在刑偵支隊簽這種協議,會給女方一種“情勢上的脅迫”,一種不簽即有不利後果的暗示,不管他人是否以言詞或者行為予以威脅,女方明顯會有心理壓力,從而影響其意志的自由表達。
  事實上,夏靜說,她不想和張富華在一起了,但“他用法律的東西要挾我在一起。”張富華則說,夏靜一次次簽協議,又一次次欺騙他,這是典型的騙婚。
  離5月1日的協議結婚期限越來越近了,夏靜無心工作,她每天擔心的是,如果她不和張富華結婚,警察會不會找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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